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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庄道路运输汽车租赁
发布时间:2024-09-04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6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石家庄道路运输汽车租赁

石家庄道路运输汽车租赁

《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》(2017年11月1日正式施行) 第四十三条 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 (一)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;

 (二)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、停车场地; 

(三)具有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、服务规程、应急保障措施以及相应的技术服务人员。 《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) 第六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 

(一)取得企业法人资格;

 (二)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(以下 称租赁小微型客车); 

三)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、管理人员; 

(四)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; 

(五)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、服务规程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。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,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:

 (一)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,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; 

(二)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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